The Garden of Naturalsolution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尽量在最短时间内妥善处理与此相关投诉,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一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基于下述目的处理个人信息,被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述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当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另行征求同意等必要措施。
			1.应对产品咨询
			处理个人信息用于应对产品咨询等目的。
			2.营销、宣传
			处理个人信息用于介绍产品、邀请参加活动或展览指南等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公司根据相关法令,在个人信息保存及使用期限内,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取得同意的保存及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②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截止为停业时,但以下情形截止为该事由终结时:
			1) 涉嫌违反相关法令,正在进行搜查、调查等情形截止为该搜查、调查终结时
			2) 因使用主页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结清的情形则截止为该债权、债务关系被清算时
第三条(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有关我公司的个人信息行使申请查阅、更正、删除以及停止处理等权利。
			②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行使第1项中的权利,公司将对此及时进行处理。
			③ 第1项中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被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此时须提交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定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④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5项以及第37条第2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申请查阅与停止处理的权利可能会受限。
			⑤ 关于个人信息的更正与删除申请,如在其他法令下此个人信息已被注明为收集对象时不可申请删除。
			⑥ 公司在信息主体行使申请查阅、申请更正与删除以及申请停止处理的权利时,会确认申请者是否为本人或合理代理人。
第4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对以下个人信息项目进行处理:
			1.产品咨询的应对
			∙ 姓名、公司名、国家及城市、电子邮箱、电话号码
			2.营销、宣传
			∙ 姓名、公司名、国家及城市、电子邮箱、电话号码
			3.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下列个人信息项目可自动形成并被收集
			․∙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5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公司原则上不会向外部提供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 依法令规定要求提供,或者调查机关以调查为目的遵循法令规定的程序与方式要求提供
			– 提供收费服务时为了结算费用而需要提供
			– 以无法得知特定个人的方式加工后用于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
			– 事前已获得使用者同意
			※ 以下已登记企业日后可能会发生变动。当企业发生变更或需要使用者提供已登记内容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公司均会另行征求使用者的同意后再提供。
			
			① ANS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The Art of Natural Solution Inc.(美国)
			-第三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加密化的同一识别信息(CI)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使用目的:线上、线下综合优惠服务的提供及开发,分析,营销应用
			-保存及使用期限:处理目的已实现时
			
			② TSOC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The Secrets of Caledonia Co., Ltd.(英国)
			-第三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加密化的同一识别信息(CI)
			-第三方信息处理者的使用目的:线上、线下综合优惠服务的提供及开发,分析,营销应用
			-保存及使用期限:处理目的已实现时
第6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公司对于已过保存期限或处理目的已实现等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会尽快予以销毁。
			② 尽管从信息主体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实现,但按照其他法令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公司会将此个人信息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DB)或者其他场所进行保管。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流程及方法如下:
			1. 销毁流程
			公司选定须销毁的个人信息,经公司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该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予以彻底销毁,使其不可恢复;对于书面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则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7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1.管理措施:指定与施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开展员工教育等
			2.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加密固有识别信息、设置安全程序br>
			3.物理措施:电脑室,资料保管室等限制出入
第8条 公司不使用随时将信息主体的使用信息读取并储存的cookie技术。
第9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公司全面负责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业务,并指定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以便进行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处理及损失补救等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 Park Seong-dae
			职责岗位:经营支援本部长 
			联系方式: 031-374-5240(110), dspark@naturalsolution.co.kr, 031-374-5246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部门名称:经营支援组
			负责人:Hwang Seong-Jae组长
			联系方式:031-374-5240(116), hsj@naturalsolution.co.kr, 031-374-5246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的服务(或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咨询、投诉处理或损失补救等相关事宜均可垂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公司会及时回复并予以处理。
第10条(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的查阅请求,公司会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回复并予以处理。
			▶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兼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经营支援组
			负责人:Hwang Seong-Jae组长
			联系方式:031-374-5240(116), hsj@naturalsolution.co.kr, 031-374-5246
第11条(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补救方法)
			信息主体可就与个人信息侵害相关的损失补救,咨询等垂询以下机构。
			[以下机构与公司并非同一机构,如对公司对个人信息投诉处理与损失补救的结果不满意,或需要更具体的帮助时请垂询下列结构。]
			▶ 个人信息侵害投诉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管辖业务:个人信息侵害举报、咨询申请
			- 主页: privacy.kisa.or.kr
			- 电话号码:直拨118
			- 地址:(58324)全罗南道罗州市振兴路9(光伽蓝洞 301-2),3层
			个人信息侵害投诉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仲裁委员会
			- 管辖业务:申请个人信息纠纷仲裁、集团纠纷仲裁(民事层面解决)
			- 主页: www.kopico.go.kr
			- 电话号码:直拨1833-6972
			- 地址:(03171)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政府首尔办公大楼4层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团:02-3480-3573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2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①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19年3月12日起开始施行。